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以婚姻生活开始后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效婚姻的救济途径
1、行政救济
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所以通过对婚姻无效起诉状范本内容的相关了解后,那么就会比较清楚当要申请无效婚姻时,对应的起诉状应该如何写,这样的话可以让婚姻无效申请变的更加的顺利,当然前提是必须要符合无效婚姻的条件,否则法院是不会判处婚姻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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