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平等就业权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时间:2023-05-06 21:43:04 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平等就业权是求职者在招聘阶段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平等就业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用工单位存在歧视,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工会、妇女组织等部门根据相应规定,均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权。对于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积极调查核实并依职权向用人单位采取相应的沟通协调、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罚款等措施。违反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律师补充: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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