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分红诉讼,将公司列为被告,并根据法院要求进行举证、如期参与庭审。若是公司有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人民法院按照该有效决议进行利润分配;若是股东没有提交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人民法院会驳回该股东诉讼请求,但是股东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除外,也即是可以胜诉的情形。
股东分红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三条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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