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权是指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和地位的股东所拥有的向公司请求分配股利的权利。要行使该权利,股东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司需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二是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需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只有当这两个条件都满足时,股东才能实际享受到股利分配的利益。
股东分红权,是指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和地位的股东所拥有的向公司请求分配股利的权利。
股东行使该权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从实体上公司需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二是从程序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在以上两个条件未满足时,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尚只能是法律层面的期待权益。
股 东 权 益 : 分 红 权 与 利 润 分 配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参与股东(大)会会议,享有提案权、表决权;(二)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向对公司事项的决议提出异议;请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作出修改;(三)向公司提出股东名册要求、查询股东名册、对股东名册的记载内容提出异议;(四)公司分配利润,要求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五)公司解散时,以未分配的财产为出资方向新设立的公司出资;(六)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七)公司破产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破产财产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在分红权与利润分配方面享有多种权利。首先,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会议,并享有提案权和表决权。其次,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对公司的决议提出异议,或请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作出修改。此外,股东还有权向公司提出股东名册要求、查询股东名册,对股东名册的记载内容提出异议。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利润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并可以查询公司分配利润的明细。同时,在公司解散时,股东有权以未分配的财产为出资方向新设立的公司出资。在公司破产时,股东也有权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破产财产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股东在分红权与利润分配方面享有多种权利,包括参与股东(大)会会议、提案权、表决权、异议权等。
股东分红权是股东向公司请求分配股利的权利,但需满足公司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股东享有多种权利,包括参与股东(大)会会议、提案权、表决权、异议权等。股东在分红权与利润分配方面具有多种权利,如要求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并可以查询公司分配利润的明细。在公司解散时,股东有权以未分配的财产为出资方向新设立的公司出资。在公司破产时,股东也有权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破产财产优先受偿。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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