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
时间:2024-01-05 11:38:03 1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维权途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

1.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实施村民自治,健全《村民组织法》,强化对村规民约的管理,引导村民代表大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村规民约。

2. 实行户籍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分离制度,明确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一经确定,非法定原因终身不变,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剥夺。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便于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4. 采取多种渠道加强宣传,通过媒体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基层组织法治意识。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巡回审判方式,提高法律宣传效果。

5. 对于离婚或丧偶的农村妇女,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对土地需要进行分割承包的,应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划分承包土地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按重新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其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其承包经营权。

6. 对于离婚或丧偶后再婚的农村妇女,其户口已经迁出本集体组织,如果在对方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分得承包土地,除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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