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土地女儿的继承权问题
时间:2023-10-06 23:10:06 4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不属于个人财产,因此无法通过继承进行传承。但如果土地上建有所属房屋,女儿就有可能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农村女儿没有对该土地的继承权,她仍可以享有居住在该土地上的权利,并且可以获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不属于个人财产,因此无法通过继承进行传承。不过,如果土地上建有所属房屋,女儿就有可能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农村女儿没有对该土地的继承权,她仍可以享有居住在该土地上的权利,并且可以获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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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但仅限于承包期间所产生的收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子女可以继承父母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但仅限于承包期间所产生的收益。

虽然农村土地不属于个人财产,但女儿可以通过继承获得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女儿没有继承权时,仍可以享有居住和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但仅限于承包期间所产生的收益。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可以自愿交回。承包方不交回时,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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