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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的土地女儿有没有继承权

2020-05-16 200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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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不是个人财产无法继承,因为土地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归村集体所有,但是如果在土地上建有房屋,那么女儿就有可能获得土地上的房屋继承权,即使农村女儿没有对土地的继承权,但可以对土地有居住权,女儿可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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