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举世瞩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附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和通过,被征用土地的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举行听证的,还应当附听证笔录。(四)听证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的规定组织。
全文3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