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其属于变相解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企业对员工“强制休假”值得赞赏
浙江宁波海曙某保健品公司出了件新鲜事,该公司日前组织员工进行了“黄山三日游”。但这次出游和以往不同,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必须前往,还要尽可能地带上家属或恋人,对这样的员工,公司给每人多发200元旅游补贴。而且在这三天中,公司将紧锁大门,不准员工出入,禁止加班。这次强制出游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公司领导层一致认为,以后应该实行定期强制休假(据《现代金报》5月18日报道)。
以前只看到过公务员强制休假的新闻,哪家企业发“善心”,强制员工休假的事情好像还没发生过。我们屡见不鲜的,是企业强制员工双休日加班,而且还不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把员工当“工作机器”用。如果敢不加班,马上给我走人,反正有的是人排着队找工作。因此,这家公司强制员工出游,而且还把大门锁上,禁止加班,实在是让人耳目一新。更为难能可贵的是还要求员工带上家属或恋人一同出游,且多发旅游补贴。
由此,不由得对在这家公司工作的员工感到由衷地高兴,能在这样的公司里工作,实在是一件令人高兴和“幸福”的事情吧。
从新闻中看,这家公司每个季度都会组织一次集体活动,有时是聚餐、唱歌,有时是旅游。但以前每次参加活动的人只有1/3左右,大多数人还是窝在办公室里加班。即使是参加活动的人,常常在爬山、钓鱼的同时还在聊工作。
公司组织集体活动的目的完全没有达到。因此公司“痛下决心”,强制出游,禁止加班。三天的黄山游,虽然坐长途车、爬山很累,可旅游回来后上班的员工,个个都精神抖擞、状态极佳,出游之后各部门工作效率提高了不少。
笔者以为,该公司强制员工休假出游,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好处:首先是使员工放松了身心,使身体和精神都得到放松,促进员工的身心健康。其次是能够融洽员工关系。
员工在工作时,均是“公对公”的来往,沟通交流不多,有时还会因工作产生一些矛盾。而在出游时,大家一群人说说笑笑,开开心心的玩,给员工提供了一个工作之余交流的平台,在这种和谐、快乐的气氛中,许多矛盾和不快常能化于无形之中。第三,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双休日禁止加班,那就意味着必须改变以前那种反正双休日可以加班,工作日疲疲沓沓、效率不高的现象,必须提高工作效率,把所有工作在工作日内做完。
这对公司也节省了加班费成本。第四,出游时带上家属和恋人,能增加员工的自豪感,使员工的家人感到这真是一家“好公司”,从而更加支持员工的工作,能够促进员工的稳定。
笔者希望,有越来越多企业也能借鉴这一好做法,对员工也来个双休日锁上大门,禁止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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