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劳动者高温天气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对全省高温津贴标准及计发方式进行了调整。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选择按月发放高温津贴的,每年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从2018年起,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月由原来的2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用人单位选择按照劳动者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计发高温津贴的,从2018年起,全年当中凡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其中,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人每小时不低于3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此次调整的亮点有两方面。一是新的高温津贴标准规定了基准线,用人单位的发放标准不能低于通知规定的标准,但可以适当提高。二是新的规定允许用人单位自主选择高温津贴计发方式,但计发方式和具体标准的确定需经过用人单位内部民主决策程序确定。
江西省自2012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全省各类用人单位较好地执行了高温津贴制度,保障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随着物价上涨,原有高温津贴标准已显偏低,同时在执行过程中,部分企业对高温津贴计发方式提出了合理建议。结合近年物价上涨、劳动者工资增长情况及部分企业的建议,江西省作出高温津贴标准及计发方式调整决定。下一步,江西省各级人社部门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企业更加重视夏季高温作业劳动保护,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指导用人单位完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发放高温津贴。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高温津贴和其他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等开展集体协商,订立专项集体合同。同时继续加大对用人单位夏季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等情况,严肃查处企业违法行为,维护夏季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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