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
2、自谋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
3、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港、澳、台人员。
(二)缴费标准
1、综合医保:用人单位按参加综合医保职工工资总额的6.5%,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缴费。
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高出部分不计征职工医保费。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2、住院医保:用人单位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2%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保缴费由个人负责。
3、补充医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0.5%逐月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由本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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