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其次,辞职并不代表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适用上述的规定。
最后,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一、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单位是否仍须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此条款并未区分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无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谁,只要出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折算并支付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其次,法律并未规定职工享受年休假必须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相反却为用人单位设定了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
劳动者未主动申请休年假并不等于放弃了休年休假的权利。
因此,公司应当按照员工应休年休假天数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年假工资。
二、企业职工年休假的规定有什么
企业职工年休假的规定有: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
2、员工累计工作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假天数;
2、职工请事假20天以上,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5、工作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4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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