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一、领取失业金一年还能延迟退休吗
领失业金的参保人员并不需要延迟退休。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即可,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失业保险金按什么时间发放
失业保险金按月中或者月末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如下: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
2、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3、进行失业登记;
4、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程序如下:
1、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六十天内,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来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2、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3、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职工,;
4、须带本人《失业待遇证》亲自来清远市社会保险局失业签到处签到,否则将停发当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补发,连续二个月不来签到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停发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5、失业救济金委托清远市工商银行统一于每月最后一天发放,失业人员凭存折到工商银行储蓄网点自行领取。
总的来说,失业保险金按月中或者月末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进行失业登记等,另外失业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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