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人员需在几天内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审核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并予以公布。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和期限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移居境外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重新就业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失业人员领取保险金的条件有哪些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2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全文70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