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地役权人的权利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积极权利是使用地役权的权利。根据权利内容的不同,该使用权可分为占有使用权和非占有使用权。比如,在他人土地上修筑、维护运河,就是使用占有;在他人土地上通行,就是使用非占有。地役权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进行必要的使用时,地役权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地役权消极权是指限制或禁止地役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土地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采光和工程作业是一项消极权利。地役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地役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损害的发生。因地役权的行使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赔偿。权利行使不当或者不注意避免损害发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地役权人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役权使用地点和方式,以增加地役权的价值,避免地役权使用受到过度损害。此外,地役权人因行使地役权而改变或者损害地役权的,应当恢复原状,事后赔偿损害。地役权人应当注意对地役权上为行使地役权而修建的电线、管道、道路等设施的维护,避免设施对地役权人的损害。此外,地役权人应允许地役权人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情况下使用上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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