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是否有权解除前期物业合同
业主没有权利单方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二、哪些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会被解除
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一方违约,经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任意一方没有按照签订的物业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经过法院判决后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权益,经协商或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双方商定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无论是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还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均须遵照一定程序。协议解除,应在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基础上经过签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方可使解除行为效力。若法律规定了特别程序的,则应遵守特别程序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合同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失。
三、前期物业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前期物业合同一般会约定这么一条:本合同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起(一般是开发商的交房日期)至**小区业委会成立之后重新聘请物业管理单位之前止。再细细审阅合同的各项条款,除该条外,并未设置其他的合同解除的条款。
简单分析一下就可以看出,这是一未固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虽起始时间明确,但是终止时间却是个不确定的时间。法律意义上该合同应当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一旦小区业委会成立,重新聘请物业管理单位的条件成就,合同自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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