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没有权利单方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物业合同
(一)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双方没有续签合同的。
(二)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物业服务合同将自然终止。
(四)物业管理企业如果被宣告破产,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破产清算,物业管理合同自然无法继续履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一)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是指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按照实际履行的定义,如果一方发生违约,其违约责任不能以其他财物或赔偿金代替。即使违约方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如果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在实际履行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时,才允许不实际履行。
(二)适当履行。适当履行是指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时,在合同标的(物业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及主体、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都必须适当。按照适当履行的定义,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应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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