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参保人员在异地(不含港、澳、台)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应在三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三科(电话:0551-63536111),医疗终结一个月内,凭社保卡、出院小结、急诊病历、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发票等在医疗管理三科结算。
2、异地转院(诊):参保人员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持三级定点医院转院意见《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手续,转往约定的京、沪两地医疗机构;医疗终结一个月内,凭社保卡、出院小结、病历、费用清单、发票等在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三科结算。
3、异地安置: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应填写《合肥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登记表》,在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三科办理异地安置登记。
患有政策规定特殊病的,经我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集中鉴定,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异地安置人员特殊病门诊卡;已办理本市特殊病门诊卡的,凭卡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为方便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购药,2006年4月1日社保卡开始使用后,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暂不划入社保卡内,仍按原方式划入医保个人帐户储蓄存折中,2007年1月起,已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企业退休人员经个人申请,可直接划入养老金社会发放存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回合肥住院的可持社保卡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享受同等医保待遇。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住院医疗费结算:住院后五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三科,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出院后一个月内,凭社保卡、出院小结、病历、费用清单、发票等在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三科结算。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结算:当年7月和次年1月在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三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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