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所示,出卖方若未能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便与购买方就此类房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应被视为无效。
然而,如果在诉讼提起之前,出卖方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可被视为有效。
对于购买方而言,倘若其明知出卖方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仍与其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那么这一行为可视作是出卖方与购买方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共识,从而使合同得以成立。
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生效条件,故此份合同目前尚处于未生效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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