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房地产纠纷申请仲裁时必须要付仲裁诉讼费,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两种。
一、案件受理费。
该费用是一种\"国家规费\"。主要用于仲裁机关业务经费开支的补充。北京市的收费标准是:
1.不涉及房屋产权的一般性案件受理费为:公民纠纷每件20元,法人单位纠纷每件40元。私房租赁纠纷按年租金10%收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收取;公房欠租纠纷按欠租额的10%收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收取。
2.涉及房屋产权争执或收回一个自然间以上的使用权(即收回空房)的,按争议的标的价值收取,具体标准是:
标的超过1000元-5万元的部分,按3%收取;
标的超过5万元-10万元的部分,按2.5%收取;
标的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部分,按1.5%收取;
标的超过20万元-50万元的部分,按1.12%收取;
标的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部分,按0.75%收取;
标的超过1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按0.37%收取。
二、案件处理费。
案件处理费不同于案件的受理费,处理费是根据当事人双方争执的事项或仲裁诉讼的需要,对房屋、土地进行评估、勘测、鉴定或取证等所需的费用,是按实际支出由当事人先向有关单位支付,或由当事人先预交处理费,由仲裁机关代付给有关单位,结案后统一结帐。
案件处理费主要包括:评估房产、装修、水暖设备及附属物的价格、评估房屋、土地租金;测量房屋、宅基地、房基地的面积、竖向标高等;鉴定房屋设备等工程质量和完损状况;拆砌墙身、鉴定所有权;证人误工补贴及差旅费;仲裁人员跨省、市外调的差旅费等。
三、费用的负担。
是由仲裁机构采取依法裁决责令负担,责令负担又根据败诉或受益比例分别采取:
1.败诉人负担;
2.按比例负担,其中又分为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按比例和责任大小分担和共同诉讼人败诉时,按共同诉讼人的不同责任、不同份额或占有标的成数分担;
3.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出于某种原因,申请仲裁立案收费后又申请撤诉的,原缴纳的受理费仍由申请人负担,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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