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付期限这个问题,敬请阁下明白,房屋实际交付过程中或许会遇到延期的状况,这就需要根据各个房屋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进行明确的规范和约束。如果当前的房产并没有达到相关的交房标准,按照惯例,业主有权力自行斟酌是否要推迟接受该房屋。
然而,假如业主由于不恰当的理由而未能在约定的合理期限内接受房屋,那么他们就必须按照已经完成交付程序的标准,向物业管理部门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这样一来,对业主个人来说,无疑将会带来额外的经济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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