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地避免劳动争议,以下四种手段将是有效的:
行政手段在企业,根据《劳动法》,我们应该把“丑闻”摆在前面:企业可以对任何损失的劳动争议形成一个制度—“裁员、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建议,领导或领导班子应实行可追溯的行政责任制,即谁提出、谁决策、谁承担行政领导责任,按败诉比例1%-10%、11%-50%、51%-90%、91%-100%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批评、记过、转岗、辞退等行政处分;领导小组作出集体决定的,由领导小组承担集体责任,对此,领导班子要给予批评处分。
经济手段
企业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需要花费一定的资金,因此企业可以建立单独的账户,并将其转移到企业成本中。企业败诉的,除支付给原告的经济补偿外,发生的其他费用可称为“劳动争议风险费”,由提议人和决策人共同承担,其中提议人承担40%,决策人承担60%,主管劳动人事的领导承担60%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关系承担50%的决策风险费用,与其他决策领导分担50%的决策风险费用。
法律手段
有必要对企业负责劳动人事关系的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职工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企业主管和从事劳动人事工作。负责处理企业劳动人事关系的职能部门和有关领导,要消除“打擦边球”的侥幸心理,杜绝“恶意强迫员工辞职”、“计较员工”的心理,认真、严格按照《劳动法》办事根据劳动法处理一切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
文化手段
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和劳动争议的沟通和调整渠道,企业领导在处理劳资关系时,要善于识别提案人的真实动机和主管劳资关系领导的决策动机,避免个别领导干部出于私心的个人行为影响,干扰企业正常健康的决策行为。要从劳动争议可能造成企业形象损失的角度,高度重视一切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的事件,把劳动争议减少到最低限度。加强思想交流沟通工作,增强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调处功能,把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消灭在萌芽状态。
任何没有严重违法违纪、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不具备学习适应技能能力的员工,企业都应该从“社会员工”的角度来看待被解雇、解聘或终止的员工。企业应当设身处地考虑裁员、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可能给有关员工带来的不便和生活压力。尽可能为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提供一切有利、便利的条件。他们不应该把员工当作“负担”扔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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