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一家电脑公司聘请了一位财经大学文凭的李,通过一个就业中心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于2005年4月签署了一份雇佣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经理月薪2800元,合同期限至2007年4月。2006年10月,电脑公司证实李某财经大学的文凭是假的,于是决定通知李,并于2006年11月1日从2005年4月签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后来,这家电脑公司在2006年10月只支付了李的一半工资。李不同意并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但坚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且有效。公司应于2006年10月全额支付工资,并要求计算机公司支付2800元的经济补偿金
[评估]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我们该如何承担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电脑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现在双方同意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电脑公司应全额支付李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并支付一年的经济补偿。原因是:双方于2000年4月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实际履行,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至于李的文凭的真实性,这并不重要。关键在于李能不能按时保质地完成任务。如果李按时、优质地完成了所有工作任务,计算机公司应根据《劳动法》全额支付上个月的工资,并支付一年的经济补偿。评估一个人的标准应该是能力,而不是文凭。另一种观点认为,一家计算机公司与李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李已支付了劳动报酬。电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李某足额支付上个月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是毫无根据的,不应该支付。理由是:(1)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李用假文凭与一家计算机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这违反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这是个骗局。用人单位误会,违反用人单位的真实用意。因此,双方约定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2)本案中的劳动合同无效。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自订立之日起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约束力并不意味着雇主不需要支付劳动者支付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电脑公司应该全额支付李最后一个月的工资。(3)由于劳动合同无效,李的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李的经济补偿请求不应依法得到支持。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江苏省扬州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张*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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