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况:
1、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成年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时,监护结束;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再继续,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即丧失监护能力,终止监护关系;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的监护人中,辞去监护人必须经过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职的,不具有辞职效力;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者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况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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