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监护关系: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需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终止监护关系的情况有哪些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在我国的法律上对于顺序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生活中遇到的情况比较复杂,往往按照法律要求还是无法确定其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亲属或者局委会或村委会可以要求由法院指定监护人,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指定适合的监护人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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