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23-07-27 15:54:51 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能力鉴定应注意的问题: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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