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办法》(200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精神,现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用人单位派出机构和代表要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调整和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建立,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和工作制度
申请人应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见附件1),提交工伤鉴定结论《工伤证明》和工伤诊断证明工伤职工选择的医疗机构,以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复印、复制的病历,上述资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3)医学专家组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当提出鉴定确认意见,并填写《医学专家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意见表》(见附件2)。医学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体检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将检查结果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自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90日内,对受伤职工进行进一步体检和检查结果更正的时间不计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期限,受伤员工未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拒绝接受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确认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本通知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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