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举证的证据包括一定的实体的证物,以及一定的有效陈述。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一、关于高空坠物的举证倒置的合理性是什么
(一)法律对弱者的保护
举证责任倒置的出现是由于在特殊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中,受害人往往是公民个人,如果拘泥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受害人必须对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在受害人难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时,其遭受的损失往往就难以得到赔偿,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因此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方承担,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方一种保护。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手段都无法确定真正的加害人,受害人凭借自身的力量更不可能知道,让一个已经遭受不幸的受害人来承担全部损失与全部举证责任似乎于法理上有些不尽人情。而由全体所有人就自己无过错来承担证明责任比之要求受害人证明具体的加害人来说更容易些,这就使受害人摆脱了必须举证具体谁为真正致害人的劳累和束手无策,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也更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二)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
在高空坠物侵权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也有助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在由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那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了避免“背黑锅”,就会想办法去找出真正的责任人。也许有人本来就知道谁是真正的抛物行为人,如果这个知情人要为真正行为人承担责任,他就会有动力揭发;反之,他更可能选择保持沉默。
(三)公共安全的考量
法律是当事人寻求的最终保护途径,由于法律的过高要求,使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被拒之门外,自己承担责任,加重了受害人的不幸,也会使当事人对法律失去信心。因为这样的高空坠物侵权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安全,每一个在建筑物旁的道路上行走的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法律不得不将天平倾向受害者一方,虽难免会牺牲个别人的利益,但最终的目的是使公众受益。如果在没有明确的抛物人的情况下,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那么可能会激励那些真正的行为人继续进行高空抛物,或者那些原本不高空抛物的人也会加入抛物的行列。但是确立了这一规则后,那些高空抛物者想要抛物时,不仅需要小心注意楼下经过的路人是否可以发现他,而且更得注意周围的邻居是否可以发现他。当高空抛物者成为过街老鼠时,这种现象就可能减少。
(四)风险共摊原则
在现代社会,高空坠物伤人而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形很多,可以说每一个公民都是潜在的受害者,而且被高空坠物伤害的损失往往极为惨重,受害人如果得不到赔偿,极不公正;而让高空住户集体承担责任,虽然可能损及无辜,但毕竟由集体承担,每个人分担的相对不会太多。因此,立法在权衡双方的利益后,作出让高层住户集体承担责任的规定,虽谈不上完美,但作为一种权衡之计,也只能如此。进而言之,法律本身就是利益博弈和平衡的结果,因为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所谓利益平衡,体现在法律上就只能是让多数人或者相对多数人满意或感到大体公正。
随着新闻的不断报道,大家越来越关注高空坠物了。如果向彻底的解决高空坠物的事情,首要从源头上进行切断,首先要从个人进行做起,做到不在高处乱抛东西,然后给身边的亲戚朋友普及高空坠物的危害,且要注意高空坠物的防范。
二、高空坠物举证倒置由谁承担?
《民法典》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被告人,对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具体规则。该条规定所确立的高空抛物规则主要基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得不到赔偿,出于公平的考虑,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一个补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这个条文其实更大的作用在于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避免造成损害。目的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较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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