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违法行为处罚时,由于标准不明确,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同案不同罚的情况。而新出台的《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涉及公安工作的277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量化。能准确把握尺度,防止和克服执法过程中处罚畸轻畸重、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2014年2月10日,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在日常的社区走访工作中查获李某、赵某、王某利用扑克牌在某工地进行赌博,参赌金额共计600余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办案民警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和《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基准,对李某、赵某、王某等人分别处以罚款300元的处罚,并收缴赌资。
以往民警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办案民警的处罚裁量权较大,对违法嫌疑人的处罚往往较重,导致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满,有的甚至引发被处罚人上访。《山东省行政案件处罚材量基准》对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情节严重的情形分别进行了细化、量化,便于办案民警把握。本案中的违法嫌疑人的情节符合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情形,但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故办案民警对违法嫌疑人从轻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2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600元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2、参与赌博人数8人以上的;
3、人均参赌金额5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2000元以上的;
4、因赌博受到处罚,又赌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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