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当事人仲裁申清书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埋,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埋,并说明埋由;如果深圳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则由本会秘书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本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有关资料送达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辩,选定仲裁员,如果提出反请求,则也可在此期间提出。
根据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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