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企业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办法通知如下。
一、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发。
二、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职工生育津贴按60%计发;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职工生育津贴按300%计发,
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三、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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