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因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时间:2023-06-10 10:46:51 1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签订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结束后,按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的业务,当然,竞业限制的协议的重点内容应当是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等约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依法签订了竞业限制的协议,那么当事人一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或者不履行这份协议呢?“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根据以上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经要求仍不支付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同样,上述规章又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放弃要求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即双方不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但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以上是当事人双方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尚未解除前因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分别处理:首先,如果当事人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期限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的,则根据“从其约定”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按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方式予以处理。其次,如果当事人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支付形式,则规定:“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以上规定表明:双方当事人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但又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则视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予以处理: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则应当按相关标准及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放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则应当按相关标准支付劳动者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以上规定中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一般参照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收入的适当比例确认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争议中涉及竞业限制解除争议的,解除部分按前款双方解除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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