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行为给对方施加了一种强制和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根据对另一方施加某种压力,则不构成胁迫。另外,合同订立以后,一方拒不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将要提起诉讼等合法手段向对方施加压力,要求其履行合同,也不构成胁迫。
具有胁迫行为
在英美刑法中被胁迫行为是可以进行合法辩护的行为。在我国的刑法界,对于胁迫行为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胁从犯中的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程度上受到了一定的威逼或者强制。并指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胁从犯中的胁迫是指受到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第三种观点认为,胁从犯中的胁迫是指以剥夺生命,损害健康,揭发隐私损毁财物等对行为人进行的精神强制。英美法系关于胁迫行为的观点与我国关于胁迫行为的观点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国家认为虽然胁从犯的行为造成了相应的危害后果,但是如果具有合法的辩护事由,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可以被他人对行为人的胁迫行为所阻断,成为违法的阻断事由,所以不认为胁从犯的行为为犯罪,即因胁迫而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行为不被认为是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胁迫行为主要是以人的生命、当事人的隐私以及财产等与被胁迫者息息相关对胁迫者具有一定价值的事物作为对象对当事人进行胁迫,以达到自己犯罪的目的。我国刑法理论界虽然对胁迫行为的认定具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但是三种观点均认为胁从犯属于犯罪的一种,因被胁迫而实施犯罪不能作为阻碍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考量因素,被胁迫的行为只能作为量刑方面的参考因素,不能作为定罪方面的参考因素。
全文6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