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胁迫行为的条件
(一)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
(二)胁迫人实施胁迫行为。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他人及其亲友(如父母、配偶、子女等)施加或者将要施加的对其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荣誉、财产等方面的侵害,既包括现实的强制,也包括精神的恐吓。
(三)胁迫不法。包括胁迫手段的不法,如非法绑架,也包括胁迫目的的不法,如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某人犯罪事实要挟该人与其订立不平等合同。
(四)受胁迫人陷于恐惧,且其恐惧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受胁迫人基于恐慎而订立合同,且该缔约行为致使其自身利益受损失,显失公平。
二、如何认定胁迫行为
构成胁迫需要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指明知会造成被胁迫人发生恐惧而故意进行威胁,或者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被胁迫人作出某种意思表示;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被胁迫人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胁迫行为是非法的。
三、以胁迫手段实施的行为的是否有效力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对他人思想上施加强制,由此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作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并没有产生错误,受胁迫人在作出符合胁迫人要求的意思表示时,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只是这种意思表示的作出并非基于受胁迫人的自由意志。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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