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检察机关意见中监督场所的不当意见
时间:2023-05-31 19:45:06 1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检察院认为监督场所或者主管机关对意见处理不当,或者监督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63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或者主管机关的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一)被监督人、强制医疗人员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调查(二)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结论有异议的;(三)其他需要侦查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调查核实的结论书面通知监督场所或者主管机关,并告知被监督人、义务医疗人员的近亲属。认为监察机关、主管机关有不当处理意见或者监察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认为可能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刑事案件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的划分。刑事案件原则上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赃物销售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的犯罪地点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人实际取得财产的地点。

2。被告住所的法院管辖权是一个例外。

法院对被告住所的管辖原则是以“更适当”为前提的,这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因为标准模糊,所以不是司法审查的重点。这一原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区域管辖权的补充规定。被告住所包括被告的户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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