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不得随时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在30日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办理的,用人单位不得阻挠。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过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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