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中心城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须知
一、申请标准。汕头市中心城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及标准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标准执行。2010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月收入375元/月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10平米及以下;经适房保障标准为人均月收入750元/月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10平米及以下。
二、申请方法。城镇居民(包括企业职工)可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申请及领取住房保障申请表或到汕头市房产管理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格。
三、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证件及有关资料:
1、个人申请报告,陈述申请理由;
2、户口簿复印件;
3、申报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家庭育龄青年《计划生育证明书(市计生局统一印制);
5、住房状况相关证明及产权证复印件;
6、家庭人均月收入证明(由当地街道出具);
7、属“低保家庭”、“特困家庭”、“残疾人家庭”的提供《低保证、《优待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8、其他需要的证明资料。
四、申请注意事项:
1、家庭人口。申请人所有家庭成员必须与申请人为直系亲属如父子、夫妻等,非直系亲属不得列入家庭人口如兄弟姐妹(未成年及因残疾无法独立生活除外)。
2、低收证明。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居委提供家庭收入资料,由居委审核、计算后,出具低收入证明,并由当地街道加盖印章。
3、住房状况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供现住房状况的产权证明及户籍所在地房产情况有关证明及依据。
(1)租住私房,应提供租住地街道、居委证明,并到租住地房屋管理所登记备案。
(2)租住市直管公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证。
(3)借住房屋的,应提供居住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所在地居委、街道出具的借住证明、申请人与房屋产权证关系证明(关系证明应当注明为何种关系如姐弟、侄叔)
(4)对持有《土地证的房屋,应出具由街道、居委提供该房屋层次,总建筑面积的证明。
(5)居住单位自管公房的,应提供单位安置证明及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等有关资料。
(6)居住危房的,应提供当地街道、三防指挥部、房屋管理所发放的危房撤离通知书或房屋鉴定所出具的危房鉴定书等有效证明。
(7)居住周转房的,属居住北郊周转房的,应提供周转房租赁证;由街道、居委或单位安置的周转房由街道、居委或单位出具安置证明。
(8)原居住房屋已拆迁5年内未回迁的,应提供回迁证、拆迁单位出具的未回迁证明(如拆迁单位不存在的则由当地街道、居委提供未回迁证明),并填写承诺书,承诺若今后如获得回迁安置,须退出住房保障,对安置的廉租住房应予以退出。
4、住房面积填写。住房面积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所有房产(私房、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建筑面积总和。对持土地证或因其它原因没有房产证的应由当地街道或测绘部门入户测量后按测量面积填写。
5、计划生育证明。申请人家庭中有育龄青年的家庭成员应提供当地街道、居委或单位工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五、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一经发现瞒报或虚报家庭财产、房产的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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