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划分到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畴,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属于专属管辖吗
不是所有房屋买卖纠纷只能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只有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畴,即只能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类型的房屋买卖纠纷,应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当然合同双方也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二、合同管辖法院是否可以约定两个
合同管辖法院可以约定两个。
协议管辖中约定的管辖法院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且不违法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则约定的管辖法院数量不影响管辖协议的效力,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可以约定两个,但是最终只能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因违法级别管辖而无效。即在合同中直接约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案件的标的额完全不符合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即建设工程施工等不动产纠纷、码头装卸等港口作业纠纷约定管辖,而此类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因起诉时无法确定法院而无效。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专属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不是专属管辖。专属管辖一般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也即专属管辖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不动产纠纷,只有在涉及权利确认、分割、相关关系时才属于专属管辖,而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属于合同纠纷,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合同约定管辖地,或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通常来说,房屋所在地也可能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使没有专属管辖,在没有合同约定其他地方管辖的情况下,房屋所在地的法院通常也可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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