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纠纷仲裁解决的特点
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种意思自治不仅体现在仲裁的受理应当以仲裁协议为前提,还体现在仲裁的整个过程,许多内容都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确定。
2、专业性,由于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都是由各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熟悉纠纷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3、保密性,保密和不公开审理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特点,除当事人、代理人,以及需要时的证人和鉴定人外,其他人员不得出席和旁听仲裁开庭审理,仲裁庭和当事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的任何实体及程序问题。
4、裁决的终局性,仲裁裁决作出后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执行的强制性,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中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00多个公约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二、建筑工程纠纷申请仲裁
1、根据《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2、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3、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2)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3)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4、由上可知,仲裁高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通过合意,达成仲裁协议,有效的仲裁协议就成为仲裁与诉讼的分水岭,决定了民商事纠纷解决的走向,也即仲裁条款具有妨诉抗辩效力,阻却法院对于争议事项的管辖。
三、建筑工程纠纷其他解决途径的特点
1、建设工程纠纷和解解决特点
(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
(2)纠纷的解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2、建设工程纠纷调解解决特点
(1)有第三者介入作为调解人,调解人的身份没有限制,但以双方都信任者为佳。
(2)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纠纷。
(3)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4)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3、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解决特点
(1)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诉讼的程序和实体判决都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2)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平等性,诉讼当事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地位平等。原告起诉,被告可以反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诉讼请求。
(3)二审终审制,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上诉至第二审人民法院。建设工程纠纷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
(4)执行的强制性,诉讼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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