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是任何单位不可缺少的一项福利,它是对职工劳动补偿的一种辅助形式,充分体现各级领导的关心而温暖职工,说明领导重视以人为本的理念,鼓励干部职工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
自2009年以来,国家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为了更好的理解掌握政策精神,便于财会人员准确及时处理相关实务,特做如下税务处理分析,以便有所帮助。
一、税收政策规范的福利范围
1、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主要是福利部门及相关费用。
(1)福利部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
注:未包括财企[2009]242号集体宿舍。
(2)福利部门发生相关费用:
A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也就是说所用房屋、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费用都归属于福利费。
B福利部门人工费用,如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我们以最为熟悉的衣、食、住、行来分析。
(1)非货币性福利:按《会计准则指南》规定,是指企业把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作福利;企业拥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如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企业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服务。
(2)卫生保健方面:即“衣”(医),包括因工外地就医费,未实行医疗统筹的职工医疗费用,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
(3)生活方面:即“食”,包括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
(4)住房方面:即“住”,包括住房的各种补贴,如单位外租房作职工的宿舍。
(5)交通方面:即“行”,包括职工的交通补贴。
注:未包括财企[2009]242号规定的通讯补贴。
3、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其它规定发生的其它职工福利费,包括:(1)伤亡费-丧葬补助费、抚恤费;(2)亲情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
二、职工福利费的涉税处理规定:
1、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超过14%以上的部分应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据实扣除制,纳税后可扣除。
2、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职工报销燃油费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扣除。
3、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按国税发[2000]84号文49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6条规定: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的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因公出差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4、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十款规定: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4条、国税发[2000]84条,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退休人员取得上述补助需扣个人所得税。
5、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十五款规定: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只要符合财税字[1997]22号第3条及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规定而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可在税前扣除。
6、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的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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