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规定和开具要求。收购发票仅在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且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如果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则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
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在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3、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
收 购 发 票 开 具 要 求
根据我国《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发票的开具有一定的要求。首先,收购发票必须由收购地税务机关指定的收购单位开具。其次,收购发票必须注明收购单位名称、地址、收购数量、收购金额、收购日期、开户银行及账号,同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收购单位公章。此外,收购发票还必须注明购买方名称、地址、开户银行及账号。如果购买方为个体工商户,则必须注明购买方的经营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最后,收购发票还必须注明购买方是否为从事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及从事收购的纳税人是否具备开具收购发票资格。综上所述,收购发票的开具有一定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收购发票的使用有一定的规定,必须由指定的收购单位开具,并注明相关信息。购买方和收购方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违反规定将面临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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