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利益的认定标准:
1、预期利益必须基于有效合同的预期,而不是基于合同可能达成的预期。对于后者,如有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预期利益不是基于缔约时的希望,而是基于合同履行的价值,这是基于履行时的情况,而不是缔约时的情况;
3、一般来说,至少一方的预期利益代表了合同而不是第三方的实际价值;
4、三种利益的划分只提供了分析问题的框架;
5、明确预期利益的举证责任主体。如有违约,可同时要求赔偿三种利益,也可选择赔偿三种利益。
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区别
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信赖利益是指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完满履行,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的费用和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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