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协议签订后,一直没经营,怎么办
签订合伙协议后一直没有经营的,合伙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一百零三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合伙协议有哪些
内容通常合伙协议是合伙人自愿自主签订的,那么合伙协议就是有效的,但合伙协议有效只是一个最基本的条件,能够确保各方利益,可以解决纷争,保障合伙顺利进行,才是一份好的合伙协议。
一般合伙协议要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企业协议确定企业名称时一要依法,二要注意在其名称中注明“普通合伙”字样。
主要经营场所—般为企业的注册地。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合伙人姓名即自然人合伙人的本名,名称即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人所使用的机构名称,住所即各合伙人的法定住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由于法律允许合伙人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劳务等资产与方式对企业出资,而且不同的合伙人用于出资的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协议应分别对不同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作出规定。
明确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数量额度和各合伙人对其出资向合伙企业缴付的具体期限。
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分期缴付出资的,应当分别标明各期缴付出资的具体时间。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合伙协议中规定的亏损分担原则、具体比例、数额对合伙人的责任分担具有重要意义。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10、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约定诉讼法院、仲裁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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