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合伙就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这种协议是合伙人为达到共同日的而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不仅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并成为司法机关处理合伙债务纠纷的依据。民法上的协议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有不少合伙人因感情甚好、关系密切而在成立合伙时不缔结文字协约,仅凭口头协议互相约束,日后如果一旦发生纠纷,便因无据可查而难于裁判,因此合伙协议还是提倡采取书面形式。当然,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伙关系。尽管客观上没有订立合伙协议,但实际上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相互都有出资,都参与了合伙经营,都分配了利益,在发生纠纷时还是应当认定为合伙,不能仅仅因没有合伙协议而否定合伙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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