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要求汽车保险?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规定了不排除的情况。以下情况仅供参考:
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保险公司对某些事故不索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就基本保险(包括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提出索赔。如果车主购买其他保险(附加保险),其中一些事故可以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不承担责任:(1)自然磨损、腐蚀、故障和轮胎损坏。(2)地震、直接供油和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车辆所载货物碰撞造成的损失。
(4)停车时两轮和轻便摩托车的侧翻损失。(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造成损失扩大的。(六)自燃和不明原因火灾(自燃是指被保险车辆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和货物引起的火灾)。玻璃是分开打碎的。
(8)由于被保险车辆在浸没排气管的水中起动或操作不当,导致发动机损坏。
2。被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无论被保险人是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准驾驶人拥有或管理的财产。
(2)私人或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准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其拥有或管理的财产。
(3)车辆上的所有人员和财产。(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没收和政府征用。
(2)未投保或未经被保险人许可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车辆。(3)被保险人或其许可的合格驾驶人的故意行为。(4)比赛期间,在商务维修场所进行测试维修。
(5)车辆所载货物掉落并泄漏。
(6)机动车、牵引车(包括拖车)或其他牵引物,其中至少一项不在第二方责任保险范围内。
(7)司机饮酒、吸毒并被毒品麻醉。(八)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无驾驶证;
②驾驶不符合驾驶证允许驾驶车型的车辆;
③驾驶持有军队或武警驾驶证的地方车辆。持当地驾驶证驾驶军用或武警车辆;
④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驶时,无教练指导,或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学习驾驶;
⑤实习期间驾驶大型客车、有轨电车、起重机和拖车车辆时,没有正式的驾驶员监督和指导;
⑥实习期间驾驶警车和执行任务的消费车-防车、工程救援车、救护车和危险品运输车;
⑦持学习驾驶证和实习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八、驾驶证不合格或者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驾驶;
九、使用各种特种机械车辆、特种车辆的人员,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颁发有效的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为无有效驾驶证的。(9)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十)未按照书面约定履行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1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被保险车辆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号牌,或者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救助费用,并有权要求赔偿:向肇事者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驾驶;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被抢(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全国统一的责任限额。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责任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农业等部门规定。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