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保险后未悬挂号牌的情况不予赔偿
二、未定损直接修车的情况不予赔偿
三、事故后放跑全责方的情况不予赔偿
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车辆损坏的情况不予赔偿
五、修车期间车辆发生的损失不予赔偿
六、二次点火导致发动机损害不予赔偿
七、酒驾或者证件过期了不予赔偿
八、自行加装的设备损坏不予赔偿
九、因车内物品而受损的不予赔偿
十、车灯、外后视灯单独破损不予赔偿
十一、被拖车辆没有保险并发生事故不予赔偿
十二、车没丢轮胎丢了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全文53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