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发布通知,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原规定中,员工因交通事故等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事故,其待遇按总额补充差距的方法支付。现在,如果员工得到侵权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将按以下方法支付:扣除医疗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和交通费用。
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都可以获得赔偿的残疾补助金等。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江政发〔2009〕50号)精神,原实施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事项的通知》(浙江政发〔2003〕52号)中员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受伤被认定或视为工伤事故,其待遇按总额补充差距的方法支付的规定调整如下如果员工得到侵权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按以下方法支付:参加工伤保险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费用时,应扣除相应项目中第三方支付的以下两项费用:医疗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者支付工伤费用时,应扣除相应项目中第三方支付的以下三项费用:工伤员工停业期间发生的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
【浙江省工伤保险政策调整
浙江省工伤保险政策调整的法律分析
浙江省工伤保险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发生调整。根据新政策,工伤保险费率将有所降低,同时,工伤保险待遇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从工伤保险的角度来看,此次政策调整对于受伤者和家属来说,是一个好消息。工伤保险费率的降低意味着企业和个人承担的工伤保险费用将减少,从而减轻受伤者和家属的经济负担。
此外,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也将使受伤者和家属获得更多的保险金。这对于受伤者和家属来说,无疑是一个直接的利好消息。
总的来说,浙江省工伤保险政策调整对于受伤者和家属来说,是一个值得期待的好消息。
浙江省工伤保险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发生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将有所降低,同时,工伤保险待遇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这对于受伤者和家属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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