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被告汤阴县某公司与二原告达成了一次性工伤赔偿36000的协议,并当庭履行。2007年7月份,22岁的刘伟被汤阴某公司招聘为工人,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刘伟负责安装、调试、维修印刷机器。20
8月3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被告汤阴县某公司与二原告达成了一次性工伤赔偿36000的协议,并当庭履行。
2007年7月份,22岁的刘伟被汤阴某公司招聘为工人,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刘伟负责安装、调试、维修印刷机器。2008年3月8日下班回家途中,刘伟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肇事司机被判刑2年,民事赔偿部分无履行能力。2008年6月10日刘伟经医院多方治疗无效死亡,其父母支出医疗费30000余元。2009年1月刘伟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死亡。刘伟的父母认为,刘伟与汤阴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交通事故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刘伟应按工伤对待。在多次与汤阴某公司协商无果及经劳动仲裁后,刘伟父母将汤阴县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工伤赔偿金48210元。汤阴县某公司认为,二原告应在出现交通事故后起诉肇事方要求赔偿,不应按照工伤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亲属刘伟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被告汤阴县某公司对刘伟下班死亡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遂着重在工伤赔偿数额方面做被告工作,同时要求二原告放弃不合理诉求。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照顾弱者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与给付二原告一次性工伤赔偿36000的协议并当庭履行,其它以后互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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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工伤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上下班途中工伤赔偿的标准是:
1、交通事故赔偿已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前支付相关费用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应当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补偿或者残疾生活补助已经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不再发放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补助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但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补偿或者残疾生活补助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补助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因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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