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不合法。劳动者一旦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意味着从法律上确定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薪酬、保险、休息休假、安全防护等,都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这就决定了在同一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唯一性。若同时与单位另外签订了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这份合同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与企业签劳动合同的误区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有以下误区: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内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应经单位同意或批准,否则属违约;错用竞业禁止和脱密期条款;将退工手续办理视为单位的权利并以此作为谈判砝码;滥设赔偿金条款;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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