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有哪些
1.公益诉讼线索来源包括:
(1)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的;
(2)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的;
(3)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上发现的;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转交的;
(5)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反映的;
(6)其他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二十四条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
1、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提出反诉请求的,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适用人民陪审制。当事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决定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3、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4、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或者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申请撤诉的,应予准许。
5、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或者其他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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